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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以上租金纳入监管账户 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21-07-01 14:33:01 浏览:

拷贝北晚新视觉网

至今已有3个月以上的租金登记在监管账户上,这一点引起了不少网民的关注。 大家现在想知道3个月以上的租金在监管账户登记的具体经过,编辑今天也在扣空网上整理了3个月以上租金在监管账户登记的相关新闻。 如果大家感兴趣的话,请再往下看。

“3个月以上租金纳入监管账户  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11月16日,重庆通知房屋租赁公司在主城市中心城区的银行开设监管账户,要求承租人支付3个月以上的租金存入监管账户。

此前,杭州、深圳等地相继发布了租赁资金监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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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重庆新规管理租赁人支付3个月以上的租金后将进入监管账户

为了规范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房屋租赁市场稳定健康快速发展,重庆推出了新一轮的招聘。

年11月10日,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加强住房租赁公司合规经营的通知》(以下为通知),是住房租赁公司唯一向主要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商业银行 该账户不得接受现金,不得转回其他账户

“3个月以上租金纳入监管账户  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房屋租赁公司开设监督账户

支付租金期限超过3个月的资金将进入监管

通知指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适用范围是:在我市以受托经营、租赁办法、自用租赁办法等方法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住房租赁公司)。

即日起,在营房屋租赁公司应当在渝机构总部1个月内与房屋租赁资金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开立监管账户。 为了聚集到渝所有分公司,需要监管资金。 房屋租赁公司应当整理存量房源和存量租金收支情况,并向房源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书面报告。 新开业房屋租赁公司申请公司备案和开业报刊申报前,需要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开立监管账户,在公司备案和开业报刊申报时,同时提交监管协议和账户新闻。

“3个月以上租金纳入监管账户  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承租人向房屋租赁公司支付租赁周期三个月以上的,房屋租赁公司收取的租金和通过房屋租赁贷款方法获得的资金应当纳入监管。 承租人向房屋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的周期在三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并管理租金是否存入监管账户。

“3个月以上租金纳入监管账户  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监管账户开通后,新产生的租赁关系为: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并备案后,房屋租赁公司与承包银行签订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中的承租人、月租金金额、支付周期、租赁期、监管期等与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一致,

三方资金监管协议生效后

租金按月划拨给房屋租赁公司

对于房屋租赁资金的征收和转账,也详细规定了通知。

通知指出,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协议书约定的支付周期和金额,将租金直接存入该公司的监督管理账户。 其中,房屋租赁贷款办法获得的资金,需要房屋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与贷款发放的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将贷款办法获得的租金转入监管账户。

“3个月以上租金纳入监管账户  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在房屋租赁公司、承租人与承包银行签订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生效的下一个月,按月转入房屋租赁公司。

房屋租赁公司已向房东支付一定周期的租金,且支付周期长于租赁周期,或房屋租赁公司管理的房源为自己房源的,经公司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经房源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稿件,即可缴存租金。

那些情况下,监督管理会被解除吗?

对此,通知确定,房屋租赁公司、承租人和承包银行签订的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租赁合同期满后,资金监管自动解除。

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按照房屋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协议书,书面向承包银行申请解除,承包银行按申请终止房屋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协议书,并根据申请划转监管资金。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终止租赁关系的,当事人应当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承包银行申请解除资金监督管理,承包银行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执行协助通知书协助执行。

“3个月以上租金纳入监管账户  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违反规定的房屋租赁公司

面临信用扣分、纳入银行黑名单等解决问题

通知指出,房屋租赁公司应当主动告知承租人有关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规定,并积极配合承租人存入监管资金。 房屋租赁公司网络新闻平台在发布租赁房屋来源时必须发布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的新闻。 对违反通知的房屋租赁公司,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金融监管、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相关管理部门协商警告,发布风险提示,填写公司信用文件执行信用扣分,列入银行黑名单等措施解决。

“3个月以上租金纳入监管账户  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房屋租赁公司不得与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签订房屋租赁贷款相关协议,不得以隐瞒、教唆、强制条款等任何方式违背承租人的意愿办理房屋租赁贷款相关业务。 承租人应当监督房屋租赁公司开展房屋租赁资金监督管理服务,发现拒绝执行的,可以向房源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举报。

“3个月以上租金纳入监管账户  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值得观察的是,租赁当事人向承包银行提供虚假消息造成监管资金损失的,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损失。 租赁当事人约定不实行资金监督管理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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