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响水致78死爆炸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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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响水致78死亡爆炸案一审判决】11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管辖的响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为江苏省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企业3·; 21起与特大爆炸事故相关的22起刑事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对7名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左右,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企业(事故发生后被吊销营业许可。 以下简称天嘉宜企业) ) )长时间非法储存的硝化废弃物,因积热升温引起自燃,燃烧导致硝化废弃物爆炸,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80人
法院根据各被告机关、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结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是否自首、是否认罪认罚等,分别依法一审判决。 原嘉宜企业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工作场所行贿罪,决定取消缓刑和原犯环境污染罪并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55万元(人民币,下同) 以非法保管危险物质罪判处倪家巷集团罚款2000万元,并分别判处集团原代表及现任理事长、社长、法定代表人吴岳忠、倪成良12年和13年,剥夺政治权利。 前天嘉宜企业副社长杨钢、安全总监兼总工程师耿宏等4人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被判处9年至6年徒刑,并处以罚款。 前企业副社长、硝化厂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等2人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被判处8年和6年有期徒刑。 协助天嘉宜企业非法储存硝化废物的当地装卸服务部经营者张惠德犯有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撤销缓刑和前罪并决定有期徒刑四年。 前天嘉宜企业安全科科长蒋立华和5名安全人员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被判处5年至1年6个月的徒刑。 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个中介机构犯提供虚假说明文件罪或出具说明文件严重失实罪,分别被罚款100万元至10万元,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化验室副主任杨浩杰等22名负责人因提供虚假说明文件罪或出具说明文件严重失实罪4年至9月 原响水县应急管理局长孙锋等15名国家公务员分别因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判处7年6个月至3年3个月有期徒刑,其中罚款、孙锋等9人和2人,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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